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醫字第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醫字第51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于蓉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葛凱敏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叁拾貳元,爰依法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醫字第51號
上 訴 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葛凱敏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叁拾貳元,爰依法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