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29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洪菱霙
- 即上訴人
- 蔡正元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合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返還減資款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退還聲請人洪菱霙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聲請人蔡正元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
二、聲請人於民國一00年七月二十七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共計溢收新臺幣捌仟陸佰壹拾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