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4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凱婷
吳秋玉即金國花檳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5 萬1,7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萬8,0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