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4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凱婷 吳秋玉即金國花檳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5 萬1,7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萬8,0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李彥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