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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薛中興賴秀蘭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上訴人
簡文掌
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律師
複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02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2,0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02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