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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01號

返還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汪怡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01號

上訴人
仲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緒
上訴人
台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剛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間返還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零叁拾伍萬柒仟貳佰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捌萬陸仟柒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01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違約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