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01號
- 上訴人
- 仲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緒
- 上訴人
- 台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剛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間返還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零叁拾伍萬柒仟貳佰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捌萬陸仟柒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