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澤成
- 訴訟代理人
- 林喆緯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逸惠
- 被上訴人
- .
- 即原告
- 陳逸賢
上列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陳逸惠、陳逸賢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588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柒佰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壹萬零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