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9號
- 原告
-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我
- 訴訟代理人
- 徐克銘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芳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凱威律師
- 被告
- 蔣文白
- 被告
- 劉素貞
- 被告
- 蔣光裕
- 被告
- 蔣光妍
- 被告
- 兼上二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蔣興強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文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C部分面積為九平方公尺之增建物」記載,應更正為「C部分面積為十八平方公尺之增建物」
。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第四項關於「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捌佰伍拾肆萬壹仟捌佰肆拾柒元以新台幣元供擔保後」
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捌佰伍拾肆萬壹仟捌佰肆拾柒元供擔保後」。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九頁第三行「另有A、B增建部」
,應更正為「另有A、C增建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