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74號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兼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因99年度重訴字第77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陸萬叁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