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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林惠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1號

上訴人
周益寬
即原告
吳錦婷

高寶華

前列3 人共 謝文倩律師

同訴訟代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宏利證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李克明、徐博康、梁庭語間因本院99年度金字第1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900,000 元,折合新臺幣(下同)26,227,800元(依上訴人100 年9 月1 日提起上訴時美金兌換新臺幣匯率1:29.142計算,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23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1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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