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1號
- 上訴人
- 周益寬
- 即原告
- 吳錦婷
樓
高寶華
前列3 人共 謝文倩律師
同訴訟代理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宏利證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李克明、徐博康、梁庭語間因本院99年度金字第1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900,000 元,折合新臺幣(下同)26,227,800元(依上訴人100 年9 月1 日提起上訴時美金兌換新臺幣匯率1:29.142計算,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23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