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25號
- 原告
- 鄭彬
- 被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濓松
- 訴訟代理人
- 黃璽麟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玉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月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詢事項,並將繕本送達對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原告對於被告100年8月10日辯論意旨狀<表一>所列原告委託
投資日期、委託投資金額及其損益情形一覽表有無意見?關
於原告以美金投資者,被告以新臺幣計算其損益,其計算之
基礎為何?又被告是否各筆損益均未計入手續費?如是,請
提供各筆委託投資之手續費,以供核算。被告並應增列「跌
破通知時之損益情形」以供參酌。兩造並應就各筆連動債之
損益情形表示意見。
二、原告主張「伊於96年8月2日至被告處要求贖回基金」(本院
卷184頁),原告所指是否僅係要求贖回「群益創新基金」
,而不及於其他?被告對此節有何意見?又原告最終決定不
贖回,則原告對於虧損結果之發生是否應負其責?
三、原告坦認於96年11月7日收到食品大亨連動債跌破通知、96
年11月21日收到歐洲高股利連動債跌破通知、96年12月18日
收到五檔精品連動債跌破通知、97年7月11日收到摩台指連
動債跌破通知。
㈠原告收到前開跌破通知時,各該檔連動債在跌破通知當時
的損益各為如何?
㈡原告收到前開跌破通知時,如各該檔連動債均已呈現虧損
之狀態。
⒈被告辯稱原告不願意回贖,則各該檔連動債在跌破通知
以後所發生之虧損,應由何人負擔?有無因果關係中斷
之適用?
⒉原告主張被告極力阻止伊回贖,若該節為真,則各該檔
連動債在跌破通知以後發生之虧損,應由何人負擔?有
無因果關係中斷之適用?被告是否應就造成原告損害擴
大之結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