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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80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809號

聲請人
綿春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民政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809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廣越企業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99年3月31日 │55,390元 │BK0000000 ││ │司 楊文賢 │南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809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