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秩字第3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319號
- 移送機關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池木金 29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0年8月17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0331898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池木金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叁日。
扣案保險套捌枚及新臺幣叁仟貳佰元,均沒入。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8月16日21時0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大同區○○○路○段197號4樓505室。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葉政道、鍾坤誠於警訊中之證詞。
(三)扣案保險套8枚、新臺幣3,200元可資佐證。
三、扣案保險套8枚、新臺幣3,200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移序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