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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秩字第319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劉亭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31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池木金  29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0年8月17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0331898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池木金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叁日。

扣案保險套捌枚及新臺幣叁仟貳佰元,均沒入。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8月16日21時0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大同區○○○路○段197號4樓505室。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葉政道、鍾坤誠於警訊中之證詞。

(三)扣案保險套8枚、新臺幣3,200元可資佐證。

三、扣案保險套8枚、新臺幣3,200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移序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法 官 劉亭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秩字第319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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