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秩字第58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字第5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林冠羽

      林昱守

      陳駿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6 年2 月1 日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6301629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冠羽、林昱守、陳駿哲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壹、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林冠羽、林昱守、陳駿哲於民國106 年1 月24日9 時30分許,在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2 段與西藏路口因行車糾紛發生打架案件,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之互相鬥毆行為等語。

貳、裁罰部分:

一、被移送人林冠羽、林昱守、陳駿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06 年1 月24日9 時30分。

㈡地點: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2 段與西藏路口。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經警當場查獲。

㈡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㈢被移送人相互間對其他被移送人參與鬥毆之證述。

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7條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秩字第58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