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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秩字第48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趙子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字第4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黃建彰

      王鵬翔

      黃裕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6年1月17 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6301438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建彰、王鵬翔、黃裕斌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黃建彰、王鵬翔、黃裕斌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106年1月16日2時00分許。⑵地點:臺北市○○區○○路00號1樓。⑶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黃建彰、王鵬翔、黃裕斌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被移送人相互間對其他被移送人鬥毆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秩字第48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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