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秩字第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字第48號
- 移送機關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黃建彰
王鵬翔
黃裕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6年1月17 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6301438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建彰、王鵬翔、黃裕斌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黃建彰、王鵬翔、黃裕斌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106年1月16日2時00分許。⑵地點:臺北市○○區○○路00號1樓。⑶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黃建彰、王鵬翔、黃裕斌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被移送人相互間對其他被移送人鬥毆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