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秩字第1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141號
- 移送機關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葛台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7 年6 月26日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7320057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葛台友藉端滋擾公共場所,處罰鍰新台幣肆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7年6月6日12時17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臺北101 大樓前廣場。
㈢行為:被移送人每天於前揭地點路燈上懸掛「熱烈歡迎祖國遊客!抗議邪教騷擾陸客」標語及五星旗,移動休憩區鐵椅,對臺北101 大樓等造成滋擾,對往來行人遊客用路不便,經勸阻仍不聽制止持續行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證人李才宗即臺北101 大樓商場物管部安全組專員之證言。
㈡現場照片及蒐證光碟1 份,顯示證人李才宗勸阻制止被移送人然被移送人仍持續滋擾行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