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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秩字第141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趙子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14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葛台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7 年6 月26日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7320057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葛台友藉端滋擾公共場所,處罰鍰新台幣肆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7年6月6日12時17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臺北101 大樓前廣場。

㈢行為:被移送人每天於前揭地點路燈上懸掛「熱烈歡迎祖國遊客!抗議邪教騷擾陸客」標語及五星旗,移動休憩區鐵椅,對臺北101 大樓等造成滋擾,對往來行人遊客用路不便,經勸阻仍不聽制止持續行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證人李才宗即臺北101 大樓商場物管部安全組專員之證言。

㈡現場照片及蒐證光碟1 份,顯示證人李才宗勸阻制止被移送人然被移送人仍持續滋擾行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秩字第141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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