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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秩字第166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16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ANGEL GABRIEL VALDES

被移送人  劉勍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 年2 月25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9300127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ANGEL GABRIEL VALDES、劉勍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ANGEL GABRIEL VALDES、劉勍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1月27日4時2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號旁。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被移送人劉勍雖於警詢時辯稱:對方攻擊伊的肚子,伊始終沒有出手,也無跟對方發生推擠云云;被移送人ANGEL GABRIEL VALDES則於警詢時辯稱:對方來拉伊的頭髮,伊就把對方推開,伊沒有打對方,也沒有踹對方,只有推他而已云云。惟劉勍先拉扯ANGEL GABRIEL VALDES,嗣ANGEL GABRIELVA LDES (身著紅色上衣、黑褲者)與劉勍相互推扯等情,有監視器光碟暨採證照片在卷可稽,是被移送人ANGELGABRIEL VALDES、劉勍互相鬥毆之行為,堪以認定,渠等所為之抗辯,均非可採。

三、綜上,被移送人ANGEL GABRIEL VALDES、劉勍確有上開違序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罰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 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秩字第166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