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秩字第4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北秩字第439號
- 移送機關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 被告
- 蔣美鈴
業
3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5年7月26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095305535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
扣案之已拆封使用保險套包裝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7月20日19時3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1段78號5樓。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3,000元尚未收取)。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羅紹宏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扣案之已拆封使用保險套1個。
三、扣案已拆封使用保險套包裝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