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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秩字第439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張松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北秩字第43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告
蔣美鈴

            業

            3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5年7月26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095305535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

扣案之已拆封使用保險套包裝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7月20日19時3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1段78號5樓。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3,000元尚未收取)。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羅紹宏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扣案之已拆封使用保險套1個。

三、扣案已拆封使用保險套包裝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秩字第439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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