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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秩字第169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陳姿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北秩字第16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乙○○

            業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3月19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6301798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6年3月19日7時3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中山區○○○路○段62號前。

(三)行為:加暴行於鄭勝峰。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乙○○、甲○○之自白。

(二)證人鄭勝峰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法 官 陳姿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秩字第169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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