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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秩字第642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96年度北秩字第64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甲○○

            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6年8月31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096321371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扣案之新台幣壹仟元沒入。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6年8月30日下午9時。

(二)地點:台北市○○○路112號內江商務旅館501室。

(四)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2,8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黃及時之證言。

(三)扣案新台幣1,000元可資佐證。

三、扣案1,000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秩字第642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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