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秩字第6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96年度北秩字第642號
- 移送機關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甲○○
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6年8月31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096321371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扣案之新台幣壹仟元沒入。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6年8月30日下午9時。
(二)地點:台北市○○○路112號內江商務旅館501室。
(四)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2,8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黃及時之證言。
(三)扣案新台幣1,000元可資佐證。
三、扣案1,000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