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秩字第1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北秩字第169號
- 移送機關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乙○○
業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3月19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6301798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6年3月19日7時3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中山區○○○路○段62號前。
(三)行為:加暴行於鄭勝峰。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乙○○、甲○○之自白。
(二)證人鄭勝峰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