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秩字第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北秩字第28號
- 移送機關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甲○○
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0953561234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與人互相鬥毆,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95年11月17日2時許。⑵地點:台北市大安區○○○路○段291號。⑶行為:與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另案被移送人高建國之陳述。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