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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秩字第28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北秩字第2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甲○○

            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0953561234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與人互相鬥毆,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95年11月17日2時許。⑵地點:台北市大安區○○○路○段291號。⑶行為:與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另案被移送人高建國之陳述。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秩字第28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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