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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秩字第902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吳素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96年度北秩字第90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業

            之22

            之33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12月5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634545100號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保險套壹拾枚,新台幣貳仟伍佰元沒入。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6年12月1日22時30分許。

(二)地點:台北市中山區○○○路○段48號3樓之8。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2,5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二)證人王偉誠之證詞。

(三)被移送人之自白。

(四)扣案2,500元、保險套10枚可資佐證。

三、扣案保險套10枚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2,500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秩字第902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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