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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秩字第67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北秩字第6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年1月16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0983001280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藉端滋擾公共場所,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98年1月12日下午4時30分許。⑵地點: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22號前。⑶行為:藉端滋擾公共場所。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蒐證光碟片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職務報告。

⑵告誡書。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張嘉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秩字第67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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