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秩字第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北秩字第11號
- 移送機關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年12月29日北市警文分刑秩字第098302334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拘留壹日。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12月24日14時50分。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250號前。
(三)行為:意圖賣淫而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