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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秩字第11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北秩字第1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年12月29日北市警文分刑秩字第098302334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拘留壹日。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12月24日14時50分。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250號前。

(三)行為:意圖賣淫而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秩字第11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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