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04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402號
- 上訴人
- 廖麗妍
- 訴訟代理人
- 黃壽章
- 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建男等間請求搬遷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 巷1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