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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0402號

搬遷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李美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402號

上訴人
廖麗妍
訴訟代理人
黃壽章
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建男等間請求搬遷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 巷1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0402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搬遷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