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金簡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金簡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高菁菁
高韻庭
林秀珍
陳義閎
鍾家丞
張嘉雯
吳宜蓁
韓明澄
蘇建芳
凃采岑
周定呈
高錦崑
邱文金
陳欣欣
藍敏慈
李東洋
李昱輝
李奕戩
李星壇
鄭俊雄
張芳玉
陳湘涵
羅光榮
蔣素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廣榮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