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3795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795號

上訴人
原告
郭阿益

            1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秋美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百年六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

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3795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