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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980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80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鈞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玉清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肆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9804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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