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85號
- 上訴人
- 姜美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壹佰玖拾柒元,應徵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之一第三項、第四四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及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七條關於「提起給付工資等事件,得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新臺幣壹仟玖佰零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