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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85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張明輝

上訴人
姜美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壹佰玖拾柒元,應徵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之一第三項、第四四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及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七條關於「提起給付工資等事件,得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新臺幣壹仟玖佰零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簡字第85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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