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08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083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銘陽
- 訴訟代理人
- 黃柏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旭民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伍佰零玖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