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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0832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083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黃柏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旭民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伍佰零玖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0832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