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52號
- 上訴人
- 陳進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文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捌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三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