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70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704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幸娥
陳王雪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鈴秋間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吳幸娥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陳王雪娥部份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
玖佰肆拾肆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