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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9453號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453號

原告
宗瑩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貴蘭
訴訟代理人
鄭力嘉
被告
盧木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9453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牌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