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98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80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鈞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玉清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肆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