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22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22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庭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任狀、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柒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