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4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427號
- 原告
- 愛家親子名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丘呂連嬌
- 訴訟代理人
- 鄭洋一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紀穎律師
- 被告
- 李建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427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