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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38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1 日

上訴人
即被告
許呈榮
訴訟代理人
黃啟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家鵬、粘.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叁拾肆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伍仟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5387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