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65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5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從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誠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