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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65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52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從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國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6523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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