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訴字第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訴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釋賢
黃楨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金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自101年3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部分全部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