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訴字第2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訴字第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釋賢

      黃楨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金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自101年3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部分全部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訴字第21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