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金簡字第17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武憲
- 訴訟代理人
- 陳榮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雅涵(原名林麗芬)間請求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