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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金簡字第2號

返還融資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陳秀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金簡字第2號

上訴人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沈有旭間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 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金簡字第2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融資借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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