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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22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22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謝庭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任狀、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柒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2220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