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4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413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李璨如
- 訴訟代理人
- 李建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家親子名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伍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