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413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413號

上訴人
被告
李璨如
訴訟代理人
李建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家親子名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伍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413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