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427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427號

原告
愛家親子名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丘呂連嬌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複代理人
曾紀穎律師
被告
李建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427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