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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589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8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麗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琇琳間因102 年度北簡字第15896 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9,6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5896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