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58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8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麗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琇琳間因102 年度北簡字第15896 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9,6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