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38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呈榮
- 訴訟代理人
- 黃啟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家鵬、粘.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叁拾肆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伍仟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