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9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70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志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壬得
- 訴訟代理人
- 賴以祥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壽美、劉國娟間返還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