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訴字第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訴字第34號
- 上訴人
- 頂好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潘賜川
- 上訴人
- 蔡政興
張鳳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長江間排除侵害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3 年1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2,000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如數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項目│金額│計算式│備註│├──────────┼─────┼─────────────┼──────────────┤│複丈成果圖編號A部分 │960,000元 │8,000×12÷10%=960,000 │以每月租金8,000 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規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損害)│││││部分,不併算其價額。│├──────────┼─────┼─────────────┼──────────────┤│複丈成果圖編號B部分 │600,000元 │5,000×12÷10%=600,000 │以每月租金5,000 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規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損害)│││││部分,不併算其價額。│├──────────┼─────┼─────────────┼──────────────┤│金錢給付部分│392,000元 │││├──────────┼─────┼─────────────┼──────────────┤│合計│1,952,000 │960,000+600,000+392,000 │││││=1,95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