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金簡字第1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金簡字第19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武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和靜間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