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金簡字第196號

返還融資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金簡字第19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和靜間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金簡字第196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融資借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